政策法规
【解读】本市按法定上限确定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
来源:首都之窗 发布时间:2017-12-12
    《环境保护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12月1日,我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表决决定:我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统一按法定幅度的上限执行,彰显首都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心。

    党的十九大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指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新一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手段,推动污染物大幅减排,全面改善环境质量”。

    从高制定我市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实施新一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举措,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有利于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面对我市环境治理的艰巨任务,应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调节职能作用,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二是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体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排污者责任,倒逼污染企业采取有效减排措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是有利于优化首都功能定位。结合北京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按照法定幅度上限确定税额标准,与首都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相符。

    为做好《环境保护税法》贯彻落实工作,市政府建立了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配合机制。前期,我市财税、环保等相关部门开展了周密的调研摸底工作,逐户分析环保税改革影响。同时,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完成第一阶段排污企业档案数据交接工作,建立税源数据库,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目前,我市环境保护税各项征管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