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第36条释义
第36条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震后救灾中基本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了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震后救灾过程中在恢复交通、通信等公共设施方面的基本法律职责。根据本条规定,在震后救灾过程中,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二、“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均属于生命线工程系统,一般可以分为:交通运输系统(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供排水系统;能源供应系统(电力、煤气、输油等);通信传播系统(电话、电信、广播、电视等)。各系统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以网络的形式发挥其社会功能,某一系统功能失效都有可能迅速扩大灾情,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这是本条规定的关键所在。如1995年1月,日本阪神地震造成煤气管道破裂,引起100多处大火,燃烧12小时之多,供水系统崩溃,消防队员面对大火,无计可施。由于通信中断,灾区外部也因无法联络而不能及时有效地紧急支援,造成一些不应有的损失。
生命线工程联结千家万户,辐射城乡,尽快恢复并控制其次生灾害发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尽快恢复”是国家对恢复生命线工程的时效要求。抢险抢修行动越快,得救的人就越多,对次生灾害的控制和社会功能的恢复也就越有成效。抢险抢修以抢通为先,先抢通后建设,先保重点,后顾一般。
三、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可分为震时和震后的应急措施,尤其是生产岗位的震时紧急防护可以避免人身和设备的恶性及重大事故发生。震时能否实现紧急防护,关键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震前认真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在平时进行严格的岗位培训,将紧急防护操作列入岗位守则。同时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加强和完善应急自动防护系统的研制和应用。不同的次生灾害源有着不同的紧急防护措施,如供气工程系统紧急(人工或自动)关闭制气、输气、储气用气管道阀门,切断气源,控制泄漏;生产有毒气体车间必要时可进行(人工或自动)中和清洗作业,消除灾害源;供变电站和用户震时自动及人工切断电源,居民熄灭火源,防止火灾;细菌生产或储存单位应立即控制或消除传播媒介;对放射性物质则应隔离发生源;震后对水库堤坝、河流阻塞、泥石流、滑坡活动等需紧急巡查、监视、上报,及时处理或控制险情。
四、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破坏的交通、邮电、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尽快恢复,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不仅对减少地震灾害损失很重要,而且也是对灾区的生活恢复、生产恢复以及整个社会恢复都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