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第35条释义
第35条
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震后救灾中基本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了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震后救灾过程中在救济灾民等方面应当承担的基本法律职责。根据本条规定,在震后救灾过程中,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二、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是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提供救济、安置灾民虽然是民政部门的基本职责,但有关部门和单位也有责任予以积极支持与配合。震后解决灾民吃饭、喝水、穿衣、居住及安置等问题,满足灾民最基本生活需要,是和抢救人员等工作并重的一项重大救灾任务,也是保障地震救灾和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因此,应在空旷、安全场地以最快的速度搭建临时防震棚、帐篷等避难场所,解决灾民尤其是老、弱、病、残、幼的安身问题。在震后社会功能尚未恢复之前分片临时设置衣物、粮菜、熟食制品、餐具、炊具等救济物资临时供应点,实行临时供给制。随着社会功能的恢复,逐步建立各级地震救灾物资储运、供应系统,负责救灾物资筹集、调运、分发、供应及管理。在交通便利处设置中转站,负责救援物资的接收、分发、转运及周围物资供应点的直接管理。
在救灾物资源源不断地运至灾区的情况下,需要有秩序地接收和安排,一般国内非地震灾区提供的紧急支援,由地震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和安排。对来自各国政府和民间组织提供的援助,分别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相应组织接收和安排。
三、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是一项紧急而复杂的工作,经现场抢救认为需要后送治疗的伤员以及震后大量孤儿、寡老、残疾人和职工遗属等需要及时的转移和安置。如孤婴的哺乳、孤儿的生活、就学、就业;孤寡老人的赡养;残疾人的康复治疗与妥善安置以及职工遗属的抚恤、救济等,妥善安置灾民是稳定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总之,灾民的转移、安置是一项繁重的民政工作。应急期的安置主要是解决灾民避难场所,解决群众急需的衣、食、住、行等问题。恢复期的安置工作主要包括转移外地的灾民转回原地的安置工作,由于地震而致残人员的社会安置以及其他诸多需要解决的地震遗留的民政问题。上述工作,往往需要数省、市人民政府的协助、支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利于协调解决各种矛盾,顺利开展救灾工作。